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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想咨询一下关于户籍的问题。我于2004年大学毕业后,户籍随档案迁入厦门,当时由公司代办集体户口落户,所属派出所为思明区鹭江派出所。离职后户口一直未迁出,由于目前已经在海沧新阳买房,想把户口迁出,但是之前的这家公司已经注销迁往上海,原来最初负责人事管理的同事也未曾移交,因为时间关系现已无法联系上原来的公司(集体户户主)和最初认识的同事,手上只有最初的一张集体户户口的个人页。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将户口移至海沧?
您好!现将公民室内移居办事指南告知如下,如有疑问烦请拨打0592-6517019电话咨询。
厦门户口相互迁移条件
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本市公民的户籍可以在思明区或湖里区之间相互迁移,在海沧区、集美区、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相互迁移,或者从思明区、湖里区,移往海沧区、集美区、同安区或翔安区,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:
(一)有合法固定住所的;
厦门户口相互迁移申请材料
(一)有合法固定住所的:
- 1.《申请入户登记表》;
- 2.申请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和《居民身份证》;
- 3.合法固定住所凭证。合法固定住所,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,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、自管公房,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。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。
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证明,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。